男子流浪街头4次偷豆制品 浙江检察机关不起诉
男子张某没有工作,又丢了身份证和手机,流浪街头数月,4次偷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客观上达到定罪量刑起点……2月28日,媒体从浙江玉环市检察院获悉,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不管盗窃数额多少,只要认定为“多次盗窃”即构成犯罪。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看,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虽然张某4次盗窃的豆制品总价值仅200元,但其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客观上已达到了定罪量刑起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法律上无可厚非。
但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案情显示,盗窃时张某是流浪汉,因饥饿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数量、价值较小,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如果对张某定罪量刑,不仅不符合朴素的社会价值观,恐怕也偏离了立法初衷。
据报道,张某因故失业后想另觅工作,不巧此时手机、身份证丢失,他不想让家人知道近况,在街头流浪,饥饿之下实施盗窃。其实,张某应向家人求助,或向有关部门、机构求助,哪怕是向路人求助,也不至于忍饥挨饿。一个人遇到困境不可怕,关键是要找到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检察机关不起诉张某,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的人性温度。事实上,不起诉张某并非法外施恩,而是坚持依法办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依法不追诉原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该有的样子。当然,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张某可以逃避所有处罚,无需为其盗窃行为付出代价。一般来说,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会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宽严相济,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宽”的案例,还是“严”的案例,都不少见。此前就有媒体报道,63岁的山西男子陈某某为了保住在工地打工的饭碗,买来假身份证“减龄”。江苏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鉴于陈某某及协助其办假身份证的张某某办假身份证仅为保住工作、维持生计,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车横)